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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组的各位老师,大家好(这句话可以自己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我选的题目是,三鹿奶粉事件的法律思考。众所周知,在2008年我国发生了举世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造成了很多婴幼儿泌尿系统遭受损害,甚至有少数婴幼儿被夺取了生命。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三鹿事件中的责任主体必须被追究相关责任,才能一方面安抚被害人,一方面惩罚不法分子,同时对公共食品安全进行整顿。我写作本文的目的是从多个角度、全方面地解析三鹿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从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刑法学学等视角来探讨三鹿奶粉中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民法学的角度来讲,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民事侵权案件,所不同的是,这起侵权案件中受害者众多。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受害者众多,就否认这个案件的民事侵权性质。在国外民事诉讼法上,有集团诉讼制度,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表述为集团诉讼制度,但是也存在类似的制度。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一些法院以影响面大、维护社会稳定等理由而拒绝受害者的告诉,认为该案通过大规模的赔偿就可以,而不必进入诉讼程序。这是不对的,不但侵害了公民的诉权,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国家领导人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提出司法要做到“三个至上”,因此如果拒绝受害者的告诉,显然是违背了“三个至上”,没有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诉讼不是唯一的救济途径,国家在诉讼之外,当然也可以通过责任加害人进行赔偿或者通过调解的方式来维护群众权益。
      其次,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起产品侵权案件,当事人除了要求财产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产品安全的角度来说,这个案件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相当脆弱,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不久,又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添加有害物质的案件,令人深思。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制定,但是在食品安全的执法机制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例如,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等等。目前,我国城乡存在很多小作坊,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受到政府的重视,以免由于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而导致人民身体健康受损。
      再次,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讲,三鹿奶粉事件反映了一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薄弱,执法措施不严的情况。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度,因此行政问责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出了三鹿奶粉事件那样的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必然会有官员承担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官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被追究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复出,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说明。最近关于三鹿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在沉寂了一年之后又复出的消息令公正感到愤怒和不安,有关部门早遭受质疑后,往往表态:“某某官员复出并不违反规定。”是的,这些官员复出并没有违反规定,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官员在什么情况下复出,并不由严格的规定。本文认为,被问责的官员什么时候复出,如何复出,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有关部门有义务像公众说明情况。此外,并非没有违反规定,就可以复出,这是因为,被问责的官员已经失信于民,道德上、素质上都存在瑕疵,难以服众,除非其敢出了真实的业绩,否则应该不予其复出。
最后,由于三鹿事件的发生,在根本上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薄弱造成的,因此我要重点谈一下产品责任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1.企业可以生产超越国家标准的产品
      企业提供的产品需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是一项法律义务。从公法的角度来说,如果生产了假冒伪劣产品,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会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从私法的角度来说,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标准,会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企业应该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安全、有效。除此之外,企业也应该立足于科技创新,提供更高标准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一方面,企业可以凭借其产品优势,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公众将享受到更优质的产品。
      2.企业应该主动承担高标准的产品检测义务
      在去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事发前,三聚氰胺的毒性不甚明了,国家也没有说三聚氰胺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此种观点较为偏颇。一方面,对于某项物质是否有毒,企业应该装备相关设备和装置,进行超越国家标准的检测,另一方面,在事发后,企业也应该及时召回,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遗憾的是,涉案公司没有那么做。因此,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该推动技术进步,主动对产品进行高标准的检查,这么做是对社会负责,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负责,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3.企业应该尽全力保护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
      管理大师Drucker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而存在,企业也不例外。”企业不应该仅仅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应该考虑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人们愿意选择厂家的产品,是对其信誉和质量的信赖,这是一种美好的情感,企业应该尽力维护之。当然,由于不可预测的原因,产品可能会存在瑕疵,在事发后,企业应该尽全力向公众告知情况,说明原委,并且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而不能尽一切可能掩盖真相,毁灭证据或者等待法律的审判,而不采取任何措施。面对流向社会的瑕疵产品,企业应该将社会责任置于第一位,尽最大的努力召回产品,消除公众的疑虑。在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相当发达,事实上公众对召回产品的公司非但没有感到不安,相反,还会致以敬意,这是一种主动纠错,也是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这和我国一些公司在产品质量环节出事后,隐瞒不报,偷偷换货的行为形成了多么鲜明的对照。
      总之,三鹿事件虽然已经过去将近一年,但是这一案件留给我们的深思是多层次的,这一案例也暴露了我国社会各方面的一些弊病。三鹿奶粉事件在去年初就有人发现问题,但是有关部门视而不见,最终导致了巨大的灾难,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需要对该案件进行反思。本文的写作初步对三鹿案件进行了一些思考,其中的不足之处,还望各位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