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论文选题的常识性误区
发布:法律论文网 | 发布时间: 2010年7月24日我们惊讶地发现,很多本科生同学在选题上走入了一个常识性误区,甚至有些学校提供的选题也存在此类问题,我们今天专门撰文提醒广大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写作中避免此类误区。
我们先看两个例子:
某同学的选题是:《论我国质权的不足》。另外一位同学的选题是:《论我国配偶权的完善》。乍一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而仔细分析,其中的问题很大。对于一种权利来说,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是一样的,如质权、配偶权、人权等等,仅仅从这些权利本身出发,很难说这些权利存在不足。只有权利保护的相关制度才能说存在不足或者需要完善。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应该将刚才那两个题目作如下更改:
1、《论我国质权制度的不足》;
2、《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完善》。
这样拟定题目,就显得更为科学、更为规范,希望同学们能够理解本文所要表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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